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955號
上 訴 人 陽明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榮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惠珍 間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13,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上
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