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97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781號
原   告  許詠翔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 律師
       林伯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
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所載:「由被告負擔」應更正
為:「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
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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