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1262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王采汝
被 告 王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庭於民國108年10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9,832元,及其中61,853元自97
年1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自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製作簡化判決書。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