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180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石添丁
石 陳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元
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俱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