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