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二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壢簡字第八一0號),經聲請人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壢簡字第八一0號案件),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確定。詎受刑人於上開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更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以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四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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