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0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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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貳貳公克,包裝重零點貳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十六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鎮○○○路○○○號三樓,查獲甲○○(已另行不起訴處分)非法吸用海洛因,並扣得甲○○持有海洛因重約
0.五公克(淨重0.二二公克,包裝重0.二0公克),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請依上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本院經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婉婷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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