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8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8299號聲請人中央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明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PHONSRIAMPORN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報狀底蓋公司大小章正本(聲請人所提出民國101年7月4日陳報狀底未蓋章)。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