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宋耀明 律師
吳至格 律師 陳思慎 律師 楊代華 律師複代理人 湯偉祥 律師被告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複代理人 陳維鈞 律師被告趙㨗謙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 律師
王玫珺 律師 林佳薇 律師被告 莊國雄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如 律師被告 劉靟文 (即 劉効文 ).
劉來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趙㨗謙住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段○○巷○號7樓之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吳麗惠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顧倪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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