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4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444號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44號原告 陳明星 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 何瑞芳 局長訴訟代理人 孫樂瑜 張鳳娉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書記官涂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