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200號
抗告人
即原告 吳尚臻
相對人
即被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王邁揚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亦有明文,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9月1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參,參照前揭說明,其抗告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