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簡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200號

抗告人

即原告 吳尚臻

相對人

即被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王邁揚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亦有明文,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9月1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參,參照前揭說明,其抗告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詹書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