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虎簡字第239號
原告 黃鉉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煌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
㈡對於被告之異議內容提出準備書狀(繕本請逕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