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虎簡調字第225號
聲請人 林品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可欣 間請求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雲林縣○○鎮○○路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