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69號聲請人 張雲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悅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張富喆附表:
(一)請陳報聲請人本欲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之條件為何?未能達成之協商之原因為何?又聲請人目前每月所需清償之債務金額總計為何?另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之支出後,可以清償債務之金額為何?
(二)聲請前兩年之必要支出,請提出相關證據。
(三)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含各債務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電話,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如無債務人,仍應以書面說明。
(四)詳細之債權人清冊,應補正下列事項:1.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2.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並應同時表明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自用住宅指債務人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指債務人為建造或購買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住宅設定擔保向債權人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
(五)請陳報是否有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即民間債權人),並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如無其他債權人,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聲請人本人、所列扶養之親屬所有之汽機車之行照影本或其他車籍證明資料。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提出關係文件。
(十)說明配偶收入、工作狀況及配偶與子女之財產資料。(如有薪資請提出薪資單或其他相關證明;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