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4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確定,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6年6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確定。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6年6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60023179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96年10月3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從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