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43號原告甲○○
1巷8原告與被告太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以裁定駁回),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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