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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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75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美單裝璜實木地板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下:給付賠償金新臺幣(下同)1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非財產權部分(即登報之請求),應徵收裁判費為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