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唐美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偉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48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0年7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蔡雅惠┌──────────────────────────────────┐│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唐美塑膠企業│萬泰商業銀│100年7月5日│166,500元│AE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行台南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