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除字第43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中編號001、002之發行公司「潤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潤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表:99年度除字第4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20│││(原名:潤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002│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380│││(原名:潤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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