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57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七八號
  原   告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
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0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零柒拾貳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六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
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二˙0二計付,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
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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