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三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四五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甲○○在警局及偵查中之自白。(二)烏日分局測
試觀察紀錄表、財團法人仁愛綜合醫院檢驗報告單及台中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表在卷可憑。又駕駛人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或血液中
酒精濃度達零點一一%以上者,已屬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不能安全駕駛之
抽象危險犯,本件被告甲○○酒精濃度為每公升空氣中酒精含量為一點五八毫克
,既已超過上開酒精濃度,且造成交通事故,自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