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570號原告沅峰通運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沈宏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訴訟代理人沈宏裕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委任狀。
理由
一、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民事訴訟法第69條定有明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由原告訴訟代理人沈宏裕代理起訴,未具提出委任狀。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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