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916號
反訴原告 馮長靚
反訴被告 陳美華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美華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
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
7,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