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916號
反訴原告  馮長靚
反訴被告  陳美華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美華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
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
7,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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