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33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被   告  詹秋蘭
       周芳慶
       周祖知周宗寬 之繼承人)
       彭桂妹 (周宗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主文第二項所示「訴訟費用1,110元由
被告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1,110元由被告
周祖知、彭桂妹於繼承被繼承人周宗寬之遺產範圍內與周芳慶、
詹秋蘭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
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
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
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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