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287號

原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侍漢 間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96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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