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子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宗憲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