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小字第35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訴訟代理人  田又文
被   告  楊大慶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鳳小字第35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7年7月9日下午3時5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3
日下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洪韻婷
  書 記 官 林君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 陸佰 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元
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林君燕
法官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君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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