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司簡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司簡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李昆霖
相 對 人  趙裕匡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元,
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桃簡
字第124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
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並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原告即聲請人已墊支之
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1,220元。是以
被告即相對人應賠償原告即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610元(
計算式1,220元/2=610元),並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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