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丁○○住台北縣○○鎮○○里○○街○○巷○號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被告 福太 婦幼醫院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二0六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雪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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