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一)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行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一六號
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十選任辯護人王元勳律師選任辯護人 王麗仁 律師被告乙○○男四十選任辯護人 羅秉成 律師選任辯護人 魏順華 律師選任辯護人 詹惠芬 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行賄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九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五二五號、二八九0號、三九九九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林明俊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