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九一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女三十選任辯護人王嘉寧律師選任辯護人 任秀妍 律師選任辯護人 蔡瑜真 律師右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宋祺法官王淑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嬿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