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七號
原告乙○○原告丁○○原告己○○原告甲○○○原告庚○○原告丙○○原告戊○○被告辛○○被告原溢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有吉 訴訟代理人 張秋鴻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黃嘉烈法官魏麗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書記官曾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