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虎簡字第二一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度虎簡字第二一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判決確定。竟於緩刑期間,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八七四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裁定影本,認其行為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規定,且情節重大,應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三、至聲請人認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有期徒刑之宣告,而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撤銷緩刑,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