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麗玲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