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法官欄「張麗娟」應更正為「黃光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法官欄內關於「張麗娟」,顯係「黃光進」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黃光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