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大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有福 被告彣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南縣永康市○○路○○○巷○弄六七法定代理人 陳明軒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彩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