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59號聲請人新凱企業社即 劉柏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更(一)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慶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采瑜┌──────────────────────────────────────────────┐│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福碩科技實業股份有│兆豐商業銀行豐原分│106年7月6日│163,273元│BD0000000││││限公司 張寶銘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