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53號聲請人 吳芝錡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慶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采瑜┌──────────────────────────────────────────────┐│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慶洪電機有限公司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潭│107年1月31日│8,222元│IQ0000000││││ 孟樵 │子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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