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584號受罰人 陳翩翩 新北市○○區○○○路○段○○○號24樓之上列受罰人因上訴人 吳俊毅 等與被上訴人 陳緯明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為證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翩翩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0,000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罰人為證人,經本院通知於民國107年2月9日、同年4月13日到場作證,分別於106年12月28日、107年2月14日受合法通知(本院卷三第327頁、第423頁)。核無正當理由,竟不遵到場,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陳麗玲法官藍家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