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36號上訴人 李莊香 視同上訴人 莊玉桃
莊麗華 莊春雄 被上訴人 朱素芬
莊奇錄 莊舒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惟上訴人迄今猶未補正上開事項,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既於收受裁定後逾期未補正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