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589號債權人 楊昭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曹祥華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足以證明得對曹祥華請求給付新台幣893,459元之釋明文件,亦未釋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之依據。經本院民國107年
4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4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