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專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專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抗字第8號再抗告人 魏永彬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清源 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因再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107年度民專抗字第8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即駁回其再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
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又再抗告人未依同條第1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亦有明文。
二、查再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7年4月30日107年度民專抗字第
8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熊誦梅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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