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6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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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613號債權人 林仁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建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住所地址。
㈢對債務人許建偉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委任合約書所
示,受任人為 許元興 ,而許建偉僅為受任人之代理人)。㈣釋明台端與債務人間就本件債權是否有「一期未給付,則
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如無此約定,則台端僅能就已到期返還勞保溢領請求,請查報已屆期未返還之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