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易科罰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漏附一頁,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附表漏附一頁,有明顯錯誤,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游紅桃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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