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597號聲請人 黃麗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陳靜怡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一)聲請人97年迄今「每月」實際收入之數額暨證明文件(本項收入證明應提出完整文件釋明,如薪水袋、薪資明細表、薪水帳戶等文件,如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水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等,聲請人應「完整」提出「每月」收入資料,勿以切結書代替或遺漏、省略說明)。
(二)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及健保投保資料表,聲請人民國96年度、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名下不動產登記謄本(土地及建物)、每月房貸「總計」繳納數額暨其證明、剩餘房貸金額等證明文件(此項應完整、詳細釋明,勿遺漏、省略說明)。
(四)聲請人所列每月各項必要支出(包含房貸、車貸、協商還款金額及扶養子女費用)等支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受扶養人洪OO、林OO等人之戶
籍謄本,民國96年度、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依聲請人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具體情事。
(七)聲請人協商成立前、後之收入及支出變動情形。
(八)商成立後,有何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九)更生方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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