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1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大暢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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