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四五二號
原告丙○○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詹秀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馬菁霙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四五二號
原告丙○○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詹秀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馬菁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