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簡字第5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5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五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