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5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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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О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一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以九十一毒偵三七二五號提起公訴,有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五號刑事案卷可稽。公訴人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就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秋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