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七五五號
具保人丙○○住臺北
甲○○住臺中被告乙○○男四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丙○○、甲○○因被告乙○○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額各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等繳納現金後,均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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